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、嘉義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朴子配天宮文教基金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
本會以推動朴子配天宮宗教文化建設,提昇民眾生活文化水準,致力於社教公益
活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一‧協助推動朴子配天宮文物、古蹟整建等文化建設工作。
二‧推動朴子市街整體營造計劃。
三‧配合縣府整治朴子溪計劃,建設附近為「宗教文化觀光區」並興辦休閒觀光等事業,
繁榮地方。
四‧攸關地方文化建設,發揚優良民俗及有益於世道人心,端正社會風氣之活動。
五‧其他相關業務。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財團法人朴子配天宮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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