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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天宮文教基金會
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、嘉義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朴子配天宮文教基金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 本會以推動朴子配天宮宗教文化建設,提昇民眾生活文化水準,致力於社教公益 活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

    1. 協助推動朴子配天宮文物、古蹟整建等文化建設工作。
    2. 推動朴子市街整體營造計劃。
    3. 配合縣府整治朴子溪計劃,建設附近為「宗教文化觀光區」並興辦休閒觀光等事業,繁榮地方。
    4. 攸關地方文化建設,發揚優良民俗及有益於世道人心,端正社會風氣之活動。
    5. 其他相關業務。

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財團法人朴子配天宮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
    1. 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    2.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    3.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    4.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    5.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
    6. 董事之改選(聘)。
    7.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
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  本會董事任期自第二屆起,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。
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    1. 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    2. 不動產處分擬議。
    3. 解散之擬議。

 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    1.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    2.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    3. 財產清冊。

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,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過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  本會系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自治團體。


沿革大事年表人事組織配天宮文教基金會